2006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qū)和美國的進口氨綸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6年10月13日起,期限為 5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jù)商務部期終復審調查結果,決定自2012年10月13日起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qū)和美國的進口氨綸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F(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2年10月13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qū)和美國的氨綸(2012年稅則號列54024410和54026920,以及商品編碼5402499001項下所列產品),繼續(xù)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58號、 2008年第38號、2008年第71號、2010年第11號和2011年第84號的相關規(guī)定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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