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訂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郵包險和郵包一切險二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guī)定,負賠償責任。
(一)郵包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郵包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或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傾復、出軌、墜落、失蹤,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被保險人對遭受保責任內(nèi)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二)郵包一切險
除包括上述郵包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郵包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于發(fā)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郵包已存在的品質(zhì)不良或數(shù)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郵包的自然損耗、本質(zhì)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郵包戰(zhàn)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guī)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本保險責任自被保險郵包離開保險單所載起運地點寄件人的處所運往郵局時開始生效,直至該項郵包運達本保險單所載目的地郵局,自郵局簽發(fā)到貨通知書當日午夜起算滿十五天終止。但在此期限內(nèi)郵包一經(jīng)遞交至收件人的處所時,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guī)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guī)定的義務而影響本公司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郵包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以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取包裹,當發(fā)現(xiàn)被保險郵包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fā)現(xiàn)被保險郵包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郵局索取短、殘證明,并應以書面方 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nèi)危險的郵包,應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郵包的損失,被保險人采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郵包收據(jù)、發(fā)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 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shù)挠嘘P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郵包遞交收件人時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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