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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發(fā)布實施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信息預先申報作業(yè)程序

2013-04-15 16:44 來源: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字號:【

  2013年4月11日,臺灣地區(qū)“行政院衛(wèi)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發(fā)布FDA北字第1022000344號令,訂定發(fā)布“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信息預先申報作業(yè)程序” 全文9點,并自即日生效。如下:

  一、“行政院衛(wèi)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下簡稱查驗機關)為加速輸入食品邊境查驗的審查時效,并有效控管輸入食品的信息,特訂定本作業(yè)程序(以下簡稱本程序)。

  二、本程序適用經“行政院衛(wèi)生署”公告輸入規(guī)定代號列屬為“F01”或“F02”,且產品包裝具商品條形碼的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

  三、符合本程序預先申報資格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及數據向查驗機關辦理申請:

  (一)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信息預先申報申請書一份。

  (二)申請人公司登記或商業(yè)登記證明復印件一份。

  (三)產品明細表一份。

  (四)產品的完整包裝一份或產品正面及背面清晰照片各一張。

  四、依本程序向查驗機關辦理的申請案,經審查無不符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令規(guī)定者,發(fā)給同意書,其有效期間為二年。

  五、本程序展延申請規(guī)定如下:

  (一)申請展延時點:原同意書有效期間前60日內(以郵戳或本局收文日期為準)。

  (二)應檢具下列文件及數據:

  1.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信息預先申報展延申請書一份。

  2.原同意書復印件一份。

  3.產品的完整包裝乙份或產品正面及背面清晰照片各一張。

  六、經核發(fā)同意書后,報驗義務人原預先申報事項如有變更者(包括產品中文或英文名稱、申請人名稱、地址、制造廠或地址等項目),應檢附下列文件及數據向查驗機關辦理變更申請:

  (一)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信息預先申報變更申請書一份。

  (二)原同意書復印件一份。

  (三)產品信息變更明細表一份(一種產品填列一張)。

  (四)產品的完整包裝一份或產品正面及背面清晰照片各一張。

  (五)其它:依變更事項,須另檢附的文件及數據如下:

  1.申請人變更:已完成變更的公司登記或商業(yè)登記證明復印件一份。

  2.申請人地址變更:已完成變更的公司登記或商業(yè)登記證明復印件一份。

  3.原制造廠名稱變更:原制造廠名稱變更證明文件一份(注:若產品改由另一家制造廠產制,則重新申請產品登錄)。

  4.原制造廠地址變更:原制造廠地址變更的證明文件一份。

  七、經核發(fā)「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信息預先申報同意書」者,報驗義務人于辦理輸入產品查驗時,可免檢附「進口食品基本資料申報表」;但查驗人員應確實核對報驗資料與同意書所載數據是否相符,且產品不得逾有效日期。

  八、查驗機關保留實質審查的權利,如發(fā)現報驗產品與「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信息預先申報同意書」所載資料不符者,廢止原發(fā)給的同意書,報驗義務人報驗產品時,須逐案檢附「進口食品基本資料申報表」,且一年內不得再依本程序辦理預先申報。

  九、依本程序須檢附的申請文件或數據非中文或英文者,須再檢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來源: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A040170051034100-10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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