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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機電商品檢驗指南

2012-12-25 11:05 來源:國家質檢總局 字號:【

  一、 出口機電商品檢驗程序(環(huán)節(jié))

  在國際貿易中對外貿易關系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根據(jù)需要,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對其商品進行檢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從受理報驗開始進入檢驗工作程序,承擔起應負的法律責任。目前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一般分為受理報驗、抽樣、檢驗/鑒定、簽發(fā)檢驗檢疫證單等四個工作程序。

  (一) 受理出口機電商品的報驗

  1、 受理報驗范圍:

  出口機電商品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必須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驗:

  (1) 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以下簡稱《種類表》)內的出口機電商品。

  (2) 對外貿易合同(包括信用證,購買證等)規(guī)定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證的機電商品。

  (3) 其它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出證的出口機電商品。

  (4) 與進口國政府有約定必須憑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證明方準進口的機電商品。

  (5) 《種類表》內出口商品的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

  2、 受理出口機電商品報驗的基本條件

  (1) 報驗單位

  根據(jù)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出口商品的報驗單位為: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國內企業(yè);出口商品生產企業(yè);對外貿易關系人;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yè);國外企業(yè),商社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等。

  (2) 出口機電商品報道的時間與地點

  報驗時間:

  出口機電商品的時間是關系到報驗,出證放行履行合同的關鍵,因此要求出口機電商品最遲應于報關或裝運出口前10天報驗人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報驗,對個別檢驗周期較長的商品,還應留有相應的抽樣、檢驗等方面的時間。

  報驗地點:

  法定檢驗出口商品必須在當?shù)貦z驗檢疫機構辦理檢驗出證手續(xù);內地運往口岸的法定檢驗出口商品,須經貨物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預先檢驗合格,取得《出境貨物換證憑單》后,方能運往口岸辦理商品出口查驗換證或辦理通關手續(xù);申請人必須在檢驗檢疫機構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提交報驗商品的檢驗檢疫鑒定申請單,做到受檢對象、檢驗依據(jù)以及對檢驗簽證的要求明確具體;報驗申請人按照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規(guī)定提交出口商品檢驗鑒定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3)出口機電商品的報驗手續(xù)

  填寫出境貨物申請單;出境貨物報驗時應提供的單證和資料(合同附件、生產企業(yè)自驗合格后出具的廠檢結果單正本、法定檢驗出口商品報驗時,提供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運輸包裝容器性能檢驗合格單正本。實施質量許可證的出口商品必須提供商品質量許可證書、憑樣成交的應提供雙方確認的樣品。)審查出口商品檢驗申請單和提供的有關單證和資料,對首批出口報驗單位,還須審查其主管部門的批件,了解其是否具備報驗人的條件,報驗人按規(guī)定交納檢驗鑒定費。

  (二)出口機電商品檢驗中的抽樣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機電商品接受報驗后,抽樣檢查則是檢驗工作的首要環(huán)節(jié),關系到檢驗結果的準確性,是出證質量的關鍵因素。

  出口機電商品采用符合概率論與數(shù)理統(tǒng)計理論的隨機抽樣方法。

  1、 隨機抽樣:

  所謂隨機抽樣,是不帶主觀框架,在每次抽取樣品時,使待檢查批中的每一個單位產品被抽到的可能性的大小都相等的抽樣方法。

  最常用的隨機抽樣,有簡單隨機抽樣,系統(tǒng)隨機抽樣,分層隨機抽樣等。

  2、抽樣程序

  (1)檢驗人員接到《檢驗申請單》后,首先要研究抽樣商品的類型和質量特征以及商品堆放條件,同時查明合同有關資料對抽樣檢驗的要求,并在搞清抽樣依據(jù)的基礎上,確定抽樣方法和抽樣量。

  (2)按抽樣商品特性,準備好抽樣工具和盛裝樣容器以及計算工具等。

  (3)檢驗人員到現(xiàn)場抽樣時,首先要查看商品標記和號碼是否與有關單證所列完全一樣,防止批次發(fā)生混亂。

  (4)檢查商品的外觀,如有受潮受損,外觀質量低劣,參差不齊,混入夾雜物等情況時,應有貨主重新整理后才能抽樣。

  (5)抽樣過程中要詳細做好紀錄,如對貨物堆存情況、外觀狀況、運輸標記、包裝情況、包件號碼、開件數(shù)量、標記封識、抽樣的天氣情況等都應詳細記載,以供發(fā)生問題時參考。

  (三)出口機電商品的檢驗內容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機電商品實施檢驗的內容,包括商品的檢驗質量、規(guī)格、數(shù)量、重量、包裝以及是否符合安全、衛(wèi)生要求。

  1、品質檢驗:

  商品品質又稱商品質量,它是用來評價商品優(yōu)劣程度的多種有用屬性的綜合,是衡量商品使用價值的尺度。機電商品質量一般包括:

  (1)內在質量

  機電商品的內在質量是指機電商品的主要性能,成分及含量,包括材質(及材料的化學成分、物理性能、機械性能、電氣性能、工藝特性等)和工藝質量(鑄造、軋制、加工、裝配、焊接等各種工藝質量)。

  (2)外觀質量

  機電商品的外觀質量是指機電商品的觸感,表面處理質量,表面加工質量;表面缺陷的限制等。

  品質檢驗是對機電商品進行檢驗的主要內容之一。檢驗人員根據(jù)外貿合同、檢測等的規(guī)定,采用各種檢驗手段和測試儀器,對機電商品質量進行考核、測試等。確定機電商品品質的優(yōu)劣,憑以判斷機電商品是否符合規(guī)定要求。

  (四)出口機電商品的檢驗依據(jù)

  檢驗依據(jù)是對出口機電商品進行檢驗鑒定評定的根據(jù),是檢驗鑒定出口機電商品的前提條件和準則;是衡量出口機電商品是否符合合同、契約規(guī)定的標準。出口機電商品品質檢驗的依據(jù)是:

  1、強制性檢驗標準

  (1)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中的規(guī)定標準。

  (2)國家政府間的雙邊協(xié)議中的規(guī)定。

  2、合同檢驗依據(jù)(合同、信用證)

  出口機電商品依據(jù)外貿合同、信用證的規(guī)定,對商品的品質、規(guī)格、等級、

  安全等進行抽樣、檢驗。

  3、其他規(guī)定

  (1)新的機電出口商品還沒有統(tǒng)一規(guī)定,參照同類機電商品或按照通用的方法進行抽樣、檢驗。

  (2)除合同、信用證標準中規(guī)定的檢驗項目外,對有明顯影響出口機電商品品質和正常使用的,或有礙安全和影響健康環(huán)保的,按有關法令規(guī)定和實際情況處理。

  (五)出口機電商品檢驗方式

  出口機電商品檢驗方式有:自驗、共驗、組織檢驗。

  1、自驗

  檢驗檢疫機構受理了對外貿易關系人對出口機電商品提出的品質、規(guī)格、數(shù)量、重量、包裝以及安全、環(huán)保等的檢驗鑒定申請后,自行派出檢驗技術人員進行抽樣、檢驗鑒定,并出具檢驗檢疫證、單,檢驗形式就是自驗。

  2、共驗

  檢驗檢疫機構在接受了對外貿易關系人對出口機電商品提出的檢驗申請后,與有關單位商定,由雙方名派檢驗人員共同檢驗,最后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檢驗證、單。

  3、組織檢驗

  檢驗檢疫機構在接受了對外貿易關系人對出口機電商品提出的檢驗申請后,與有關生產企業(yè)認可檢驗員商定,由認可檢驗員按檢驗檢疫機構規(guī)定的檢驗程序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由檢驗檢驗機構出具檢驗證、單。

  (六)出口機電商品簽證

  出口機電商品經過檢驗合格后簽發(fā)的檢驗證、單和其他證明書是對外貿易有 關各方履行契約義務和處理索賠爭議具有法律依據(jù)的證明文件,也是海關通關驗放貨物、征收關稅的必要證明文件。檢驗證、單具有法律效力和經濟效用。

  1、出口機電商品檢驗證書的種類和作用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jù)申請人或合同、信用證的要求及有關國際條約約定,對 出口機電商品實施檢驗,檢驗合格出具檢驗證書,常用證書種類有:

  (1)品質證書

  品質證書是證明商品品質、規(guī)格等級的證明文件,是交接貨物、結匯、報關驗放的有效證件。根據(jù)對外貿易關系人的申請,出具的“分析”、“規(guī)格”等檢驗證書,也屬品質檢驗證書范疇。

  (2)重量或數(shù)量證書

  重量、數(shù)量證書是出口商品交貨結匯、簽發(fā)提單和進出口商品結算索賠的有效憑證;出口商品的重量證書,也是國外報關征稅和計算運費、裝卸費用的證件。

  (3)價值證書

  價值證書是證明發(fā)票所列商品的價格真實正確的證書,是進口國管理外匯和征收關稅的依據(jù)。

  2、出口機電商品單證種類和適用范圍

  (1)出境貨物換證憑單

  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是出口機電商品經發(fā)運地的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后對內簽發(fā)。用于商品出口時申請人憑以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出口查驗換證用。

  (2)不合格通知單

  不合格通知單是出口機電商品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不合格時對內簽發(fā)。簽發(fā)此單證后出口機電商品不能放行出口。

  (3)委托檢驗結果單

  委托檢驗結果單是檢驗檢疫機構接受有關單證對商品委托申請后,進行檢驗后對內簽發(fā),供申請人了解委托樣品情況用。

  二、出口家用電器產品檢驗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一)批次管理

  1、加強批次管理,做到出口報運貨證相符,要求在出口包裝箱上刷記與報驗單證相符的商檢批號。

  批號包括:生產地(省、市)代號、生產廠代號、生產年號及工廠生產批號。 2、 生產廠的報驗合格單上應注明商檢批號,外貿經營部門或其代理人在填寫出口申請單時必須注明與廠檢單相同的商檢批號,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單證上也要有相應的商檢批號,做到廠檢單、出口申請單、檢驗檢疫出具的單證商檢批號相符,供本局或口岸局查驗。

  (二)復驗

  1、 同一批產品經檢驗檢疫局檢驗不合格,視情況允許工廠返工整理,剔除不合格品,補足數(shù)量;并附上返工報告,可再重驗一次。若重驗仍不合格,即判為不合格,即判為不合格批,簽發(fā)不合格通知單。

  2、據(jù)《商檢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有關部門對檢驗檢疫局(商檢局)的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原檢驗檢疫局或上級檢驗檢疫部門申請復驗。

  三、出口機電儀商品檢驗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一)需要委托其它認可檢測單位檢驗的商品或項目,按有關規(guī)定辦好委托檢驗手續(xù)。

  (二)無檢驗規(guī)程或抽樣方法的商品,可參照類似商品或根據(jù)GB2828逐批檢查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xù)批的檢驗),由工、貿、檢三方共同商定抽樣方案。

  (三)檢驗有效期

  經檢驗合格的出口機電儀商品,其檢驗有效期按各類出口機電儀商品檢驗規(guī)程行,未明確規(guī)定的,一般按一年掌握。

  (四)查驗

  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在審單無誤后,對于在檢驗有效期內的貨物,要檢查核對出口商品的品名、規(guī)格、型號、嘜頭、檢驗批號、電壓/頻率、包裝、數(shù)量等內容。

  經查驗不合格的,應退回報驗人或生產單位整修處理后,重新報驗。

  對于超過有效期的商品,一般應采取抽樣方法開箱查驗,視情況必要時重新檢驗。

  四、出口機電儀商品注意事項

  (一)電力電纜檢驗方法

  我國出口的電力電纜大都采用國際電工委員會標準,主要有IEC55-1

  (1978)~IEC55-5(1981);IEC141-1(1976)~IEC141-4(1980);IEC228(1978);IEC287(1969);IEC502(1983);IEC540(1976)以及英國BS標準和聯(lián)邦德國DIN標準等。這些標準分別列出了電性能和機械物理性能的各項指標的檢驗方法。

  (二)電動工具訂購注意事項

  1、 除應在合同中列明需訂購的電動工具的型號、規(guī)格、電壓、頻率、功率、數(shù)量等,還需注明供貨的時間。當有特殊技術要求時,如中性包裝、定牌、產地證、質量證書等,也應在合同中注明。

  2、 電動工具是國家實施出口產品質量許可證的產品之一,因此,訂購方必須 收購或代理出口有證產品。

  (三)摩托車包裝、儲運及訂購注意事項

  摩托車一般采用堅固的木箱或鐵皮箱包裝,每箱裝1~2輛。包裝時應注意采取必要的防潮、防震、防銹和防雨措施,并使之適于各種長途運輸。各零部件應固定牢靠,對于整體包裝有困難的部件應分若干小部件分別包裝。隨車應附有合格證,使用維修說明書和裝箱清單。每個包裝箱外應刷上嘜頭和標記等。運輸中應防止倒置和粗暴搬運,選擇適當?shù)膱鏊娣?,避免與易燃品和化學腐蝕品混放。

  (四)金屬切削機床類生產及訂購注意事項

  金屬切削機床已實施出口產品質量許可證制度,未取得出口產品質量許可證的產品不準出口。訂貨時除明確通用要求外,對公、英制,電源電壓和周波以及隨機附件、機床的顏色須有明確規(guī)定。(金屬切削機床主要有:車床、鉆床、銑床、刨床、磨床、鏜床、齒輪加工機床、木工機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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